红旗集团温州变压器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2民初10071号之一 原告:***,女,195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浙江名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告:***,男,195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市。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上海普世(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市。 第三人:红旗集团温州变压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145038616M,住所地:**经济开发区纬五路22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红旗电缆电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16173062X,住所地:**市中心工业区红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余,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红旗集团温州变压器有限公司、红旗电缆电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伍 翔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