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2民初10071号之一
原告:***,女,195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浙江名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告:***,男,195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市。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上海普世(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市。
第三人:红旗集团温州变压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145038616M,住所地:**经济开发区纬五路22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红旗电缆电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16173062X,住所地:**市中心工业区红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余,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红旗集团温州变压器有限公司、红旗电缆电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伍 翔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