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旗集团温州变压器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某某支行、浙江某某电磁线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82执异59号 案外人:红旗集团温州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经济开发区纬五路2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145038616M。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市城南街道宁康西路3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5835829458。 负责人:**来。 被执行人:浙江**电磁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城南街道宁康西路338号(**集团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73145279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华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145555891G。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博恩世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明路128号一层、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97230120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城南街道宁康西路3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256020806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市。 被执行人:***,男,196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市。 被执行人:***,男,198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电磁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磁线公司)、华仪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博恩世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于2019年9月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电磁线公司在浙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石支行开立的2010××××9446账户内存款,额度冻结金额为4520010.23元,余额冻结金额为2073.65元。案外人红旗集团温州变压器有限公司就该账户内被冻结的一笔300000元款项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红旗集团温州变压器有限公司述称:案外人与**电磁线公司在几年前曾存在交易往来,由案外人向其购买电磁线产品,后由于**电磁线公司出现经营风险,故案外人不再向其购买产品并已结清货款,转为向温州**电磁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购买电磁线产品,并每月***公司支付部分货款,双方形成稳定的交易关系。2020年6月10日,案外人在***公司支付货款时,由于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在转账平台选择收款人时,输入关键字“电磁线”后跳出了**公司与之前存在交易往来的**电磁线公司的转账信息,工作人员因未严格审查便选择了**公司,以致将应转给**公司的300000元货款转进了**电磁线公司账号为2010××××9446的银行账户。该笔300000元并非**电磁线公司所有。综上所述,**电磁线公司被冻结的上述账户内的300000元系案外人所有,法院继续冻结、执行该笔款项损害了案外人权益,由此,案外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提出异议,请求法院解除对**电磁线公司上述账户内300000元款项的冻结,并返还案外人。 本院查明,案外人红旗集团温州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电磁线公司早些年开始有业务往来,红旗集团温州变压器有限公司向**电磁线公司购买电磁线原材料。红旗集团温州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最后一次向**电磁线公司购买铜丝,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金额为1172441.55元;红旗集团温州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通过网上银行向**电磁线公司名下本案标的账户2010××××9446转账最后一笔货款172441元;至此,双方货款结清,终止业务往来。2019年3月25日,红旗集团温州变压器有限公司开始向第三人温州**电磁线有限公司采购电磁线产品,截至2019年10月24日,红旗集团温州变压器有限公司所购货物票面金额共计3406972.5元,红旗集团温州变压器有限公司尚只支付货款2358549.1元。2019年10月24日,红旗集团温州变压器有限公司通过网上银行向**电磁线公司上述账户转账200000元。2019年10月24日至12月31日,红旗集团温州变压器有限公司向温州**电磁线有限公司采购产品票面金额共计663863.06元。2019年10月31日,红旗集团温州变压器有限公司向温州**电磁线有限公司转账货款300000元;2019年11月,转账货款共计306956.43元;2019年12月,转账货款共计452811.28元。2019年度,红旗集团温州变压器有限公司向温州**电磁线有限公司采购产品票面金额共计4070835.56元,支付货款共计3418316.81元。2020年双方继续发生交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支行与被执行人**电磁线公司、华仪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博恩世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于2019年9月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电磁线公司的上述标的账户,额度冻结金额为4520010.23元,余额冻结金额为2073.65元。现案外人天润公司对其于2020年6月10日转账至标的账户内被冻结的300000元款项提出异议。 以上事实有数量金额明细账、明细账、记账凭证、入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转账客户回单、采购清单、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处分被执行人财产的前提是查明该财产来源正当、权属合法。案外人红旗集团温州变压器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其与被执行人**电磁线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已经终止且货款已经结清,同时能印证其向与之有业务往来的第三人温州**电磁线有限公司网上转账时操作失误导致将标的款项300000元错误汇入被执行人**电磁线公司被法院冻结的农村商业银行标的账户2010××××9446,因此,标的账户内的该笔300000元款项并非系**电磁线公司基于其与案外人之间业务往来或其他基础经济关系而取得的合法、正当的财产,故案外人享有阻却执行该笔款项的民事权益,其提出要求返还300000元款项的主张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被执行人浙江**电磁线有限公司在浙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石支行开立的2010××××9446账户内的300000元款项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审 判 长  **蓓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孙 积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