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382民初6726号
原告:红旗集团温州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经济开发区纬五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市。
原告红旗集团温州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151874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151874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系生产、销售电力变压器、箱式变压器等产品的企业,被告**因经营需要多次在原告处购买变压器产品。2017年9月14日,被告亲笔出具欠条一份交原告收执,欠条载明被告欠原告货款1201874元,并承诺2017年10月8日还款300000元,2017年12月付清。嗣后,被告仅支付原告50000元,尚欠1151874元货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拒不支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红旗集团温州变压器有限公司货款115187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151874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款交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转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167元,减半收取计7583.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 萍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