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5民初75602号
原告:海威泰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一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环科园绿园路518号。
原告海威泰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一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庭外和解,原告海威泰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威泰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威泰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千四百二十六元,由原告海威泰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鑫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