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财保223号
申请人:北京长信志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08号1号楼505室。
法定代表人:吕宁,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琼,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溪,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毅,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
被申请人:***,女,194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
被申请人:海威泰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1715室。
法定代表人:郑毅
北京长信志通科技有限公司与郑毅、***、海威泰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北京长信志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郑毅、***、海威泰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44088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与不足额部分同等价值的财产。北京长信志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长信志通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毅、***、海威泰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44088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与不足额部分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长信志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初 淼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安润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