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晟亿建筑有限公司

**久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晟亿建筑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2714号之一
申请人:**久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市北大街道八一路西3750号。
法定代表人:王尧申,任总经理。
被申请人:**晟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市建安区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东辅楼2楼。
法定代表人:刘洋,任总经理。
被申请人:**晟亿建筑有限公司鲁山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振兴路与文兴路交叉口向南20米路西。
负责人:刘洋,任总经理。
申请人**久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晟亿建筑有限公司、**晟亿建筑有限公司鲁山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作出(2022)豫1002民初2714号民事裁定,将被告**晟亿建筑有限公司、**晟亿建筑有限公司鲁山分公司价值18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申请人**久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晟亿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卡号为1708××××6337、4100××××0451;解除对被申请人**晟亿建筑有限公司鲁山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卡号为1621××××6233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久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晟亿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卡号为1708××××6337、4100××××0451;解除对被申请人**晟亿建筑有限公司鲁山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卡号为1621××××6233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耿鹏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