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晟亿建筑有限公司

**久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晟亿建筑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2714号
原告:**久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北大街道八一路西3750号。
法定代表人:王尧申。
被告:**晟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建安区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东辅楼2楼。
法定代表人:刘洋。
被告:**晟亿建筑有限公司鲁山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振兴路与文兴路交叉口向南2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刘洋。
**久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晟亿建筑有限公司、**晟亿建筑有限公司鲁山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久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晟亿建筑有限公司、**晟亿建筑有限公司鲁山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久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晟亿建筑有限公司、**晟亿建筑有限公司鲁山分公司价值18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耿鹏帅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