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晟亿建筑有限公司

***与***亿建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2民初3676号之五 原告:***,男,1971年5月4日生,汉族,河南省睢县。 被告:***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区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东辅楼2楼。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 原告***与被告***亿建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周 颖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