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2民初3676号之三
原告:***,男,1975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被告:***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区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东辅楼2楼。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
原告***与被告***亿建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周 颖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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