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121民初737号
原告:舞阳县诚信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阳县大邢新村(康城社区15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MA45073N54。
法定代表人:梁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攀,漯河市舞阳县公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
被告:***,男,197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
被告:河南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站。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太白山路959号。
法定代表人:魏宪田,该站站长。
原告舞阳县诚信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舞阳县诚信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舞阳县诚信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舞阳县诚信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昭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明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