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人事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1民终21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住所地郑州市安平路77号。
法定代表人:姚斌,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9年9月25日出生,现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站,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太白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魏宪田,该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局)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站(以下简称水利工程检测站)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18)豫1102民初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水利工程局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水利工程检测站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漯河市法院源汇区人民法院(2018)豫1102民初64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漯河市法院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笑云
审判员*刚
审判员吴增光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