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华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塘西工业区绿色人家·美尔奇2#楼412室。
法定代表人:刘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朝阳,福建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市**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新浦东路**苑3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黄东文,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翔,男,系漳州市**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闽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儒江东路78号名城商务中心写字楼(滨江广场)1#13层01号,13层02号,13层03-01单元(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林承权,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林,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省华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漳州市**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闽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1日作出的(2019)闽01民初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省华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漳州市**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各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福建省华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漳州市**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华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漳州市**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00元,减半收取5050元,由福建省华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25元,漳州市**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晓军
审判员 唐小妹
审判员 李自柱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郑文思
书记员薛伟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