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603执恢96号
申请执行人:漳州市**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新浦东路**苑3幢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628587505R。
法定代表人:黄燕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建成,男,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5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文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2010)文民初字第302号民事调解,于2021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漳州市**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39824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495.5元、执行费497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除少量银行存款外,无不动产信息,无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
2、上述银行存款已通过网络实施冻结。
3、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4、本院已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尚未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2010)文民初字第302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宝发
审判员 陈婧怡
审判员 严淑珍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王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