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明欣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兴恒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同盛达电工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6执37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兴恒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福建省龙海市颜厝镇长边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MA2XNUHX6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同盛达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漳州市南靖县靖城万利达产业集群项目区,组织机构代码79377428-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漳州市明欣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漳州市新浦东路***3幢202室,组织机构代码62858750-5。
法定代表人:黄东文,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11月16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华港花园*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506001957********。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2年7月28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华港花园*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506001962********。
福建兴恒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同盛达电工材料有限公司、漳州市明欣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漳民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9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929.811076元及利息。
执行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限制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我院于2018年4月13日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拍卖被执行人福建同盛达电工材料有限公司址在南靖县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经一拍流拍及二拍流拍,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以物抵债,我院已作出裁定,作价12350531元抵债。之后,本院又多次通过“点对点”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进行财产查询,均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的抵押物已经处置完毕,财产处置后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查无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