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粤0308行审247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竹子林紫竹七道16号公路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6939513773。
法定代表人于宝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文华,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延芳,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深圳市飞奔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白龙路与新区大道交汇处白石龙综合楼三楼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3985069N。
法定代表人黄少梅。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深交罚决第ZD0271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向本院提出撤回其申请强制执行深交罚决第ZD0271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撤回其申请强制执行深交罚决第ZD0271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欣 怡
审判员 冯 久 莉
审判员 刘 晓 露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令(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