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25民初3655号
原告:河南省大掌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郏县白庙乡***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MA46JTEH0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3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被告:河南年顺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郏县白庙乡五里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5934060217。
法定代表人:高雪层,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大掌柜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年顺肥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省大掌柜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河南省大掌柜食品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大掌柜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6.5元,由河南省大掌柜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