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泰和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威格佳门窗有限公司、河南泰和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85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洛阳威格佳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土桥村东格力空调储备仓库北。
法定代表人:黄豪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苏楠,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毅,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泰和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71号申泰新世纪广场2幢1单元1-1424。
法定代表人:许锐锋,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许锐锋,男,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洛阳炼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河阳路404号。
法定代表人:杨志强,该公司经理。
一审第三人:黄桥阳,男,1984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
再审申请人洛阳威格佳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格佳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泰和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许锐锋、洛阳炼化工程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黄桥阳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3民终1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威格佳公司申请再审称,威格佳公司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威格佳公司就《断桥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施工合同》部分的工程款纠纷一案,已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民申3159号裁定再审,该裁定认定威格佳公司确实对案涉工程进行了实际施工,威格佳公司有权请求支付工程款。该案与本案系同一工程,同一事实,故本案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威格佳公司就《断桥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施工合同》部分的工程款纠纷一案,已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民申3159号裁定指令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亦作出(2021)豫03民再273号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审。该案与本案系同一事实、同一工程引发的纠纷,为保持裁判一致性,亦应指令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再审,故威格佳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 判 长 李慧娟
审 判 员 陈红云
审 判 员 戚寒箫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程保华
书 记 员 帖海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