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禧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源聚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禧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305执585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源聚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华路深华科技工业园1号厂房6层西C,组织机构代码:306074***-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禧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动物园路德意名居(一期)3栋13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15***999D。
法定代表人:梅**。
被执行人:梅**,男性,197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
申请执行人深圳源聚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禧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民初14309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民终1037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款项人民币175***33.02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并依法向我院缴纳执行费人民币16608元,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5民初14309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民终10372号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被履行完毕,执行费人民币16608元已由被执行人依法缴纳,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305执5850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