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205民初599号
原告:河南冠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开封万盛新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冠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万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冠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开封万盛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冠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冠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开封万盛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41元,由原告河南冠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