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豫0205民初1972号
原告河南冠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永吉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1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虽然,原告承包的桩基工程从数量上看,未全部转包给被告,但法律规定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不是指承包工程的数量全部转包,才构成“全部建设工程转包”,而是指单个工程的施工不能全部转包。因此,原告将其承包的2#、4#、6#号楼桩基工程转包给被告,就2#、4#、6#号楼每一栋楼的桩基工程而言,已构成全部转包。故被告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无效”的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的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故原告依据无效合同及协议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开封市建信建筑节能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水泥物理性能检测报告》及原告自认,在案涉工程已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原告请求被告提供桩基测试合格报告、水泥合格证及检测报告的意见,有违常识,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提交的2#、4#、6#号楼桩基检测费《收据》,非正规发票,《收据》出具的时间与作出《水泥物理性能检测报告》的时间相距较长,且被告对该《收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水泥检测费的意见,无有效证据支撑,本院不予支持;待原告能提供有效证据后,可另行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10日,开封田正置业有限公司(甲方)与河南冠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定《桩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地点,壹本雅园项目2#、3#、4#、6#楼桩基施工工程;工程地点,开封市禹王台区演武厅东街与东闸口北街交叉口东南角50米D地块;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资料包合格;工程量,以图纸要求为准;施工期限,双方签定本合同21天内完工,完工后30天拿到测试合格报告;工程造价,按桩长每米46元(含发票),最后按图纸和现场实际决算工程总造价。2020年6月15日,***和**代表河南冠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河南省永吉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桩基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壹本雅园项目2#、3#、4#、6#楼桩基施工工程(喷粉桩);工程地点,开封市禹王台区演武厅东街与东闸门北街交叉口东南角50米D地;承包方式,乙方已经查验现场,以现场现状为准,包工包料包资料包验收包合格;工程量,以图纸要求为准,雅本合同16天内完工,完工后20天拿到测试合格报告,备案结束;工程造价,按桩长每米25元,空桩每米4元,最后按图纸和现场实际决算工程总造价结算。合同签订后,河南冠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际交付河南省永吉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为《桩基工程施工合同》中的2#、4#、6#楼桩基工程。2020年7月1日,***代表河南冠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河南省永吉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法定代表人***签订《补充协议》:一、双方责任。1、甲方负责和建设单位签订总承包合同并承担施工现场控尘费、水电费、资料费、工程款催要等工作。2、乙方负责承担打桩人工费、机械费、材料(水泥)费、试块制作。3、乙方做好现场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造成工程财产和人生伤害,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该费用可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4、乙方为甲方提供水泥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二、结算方式。1、按图纸设计有效桩长每米31元。2.甲方依据乙方完成价款按原合同约定付款,工程款甲方认可后由乙方和建设单位签订付款合同,建设单位直接付款给乙方并由乙方提供正式发票及相关财务票据和转款凭据。四、工程工期。1、工期有效工期21日历天。2、乙方要保证总工期不变,乙方可以通过增加工程设备及调整作业人员以实现总工期不变的承诺,由于不可抗力等自然因素或施工现场其他不确定因素,经甲方、乙方、建设单位共同确认后,工期可予顺延。3、如因乙方个人原因造成甲方工期延误的,乙方承担10000元/天的违约金。2020年10月15日,开封市建信建筑节能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水泥物理性能检测报告》显示:委托单位,开封田正置业有限公司;见证单位,开封市天宏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工程名称,开封田正置业有限公司壹本雅园项目六号楼;工程部位,桩基;送样日期,2020年9月16日;检测日期,2020年10月15日;样品名称,矿渣硅酸盐水泥;强度等级,32.5;出厂日期,****年**月**日出生产厂家,新乡瑞丰水泥有限公司;代表批量,200t;检测结论,该样品依据GB175-2007标准,该批水泥所检项目合格。2021年10月30日,开封市建信建筑节能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显示:今收到壹本雅园项目2#、4#、6#楼交来桩基水泥检测费4800元。2021年8月2日,本院作出的(2021)豫0205民初27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一、河南冠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河南省永吉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93841元。二、河南冠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河南省永吉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711264.8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自2020年9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三、河南冠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河南省永吉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132576.1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自2020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四、驳回河南省永吉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的诉讼请求。五、驳回河南省永吉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中,原告自认被告施工的案涉工程合格。以上事实有《桩基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水泥物理性能检测报告》、《收据》、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驳回原告河南冠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24元,由原告河南冠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