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冠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91民初2439号
原告:刘文涛,男,汉族,1988年10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光山县。
原告:霍国凤,女,汉族,1974年3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光山县。
原告:李明,男,汉族,1994年1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光山县。
原告:刘文敏,男,汉族,1987年3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光山县。
原告:刘宏金,男,汉族,195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原告:刘伟,男,汉族,1961年9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光山县。
原告:刘宏保,男,汉族,1972年9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光山县。
原告:刘宏满,男,汉族,1963年12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光山县。
原告:刘文华,男,199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以上九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昌达、杨战壕,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仝彦卫,男,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告:河南冠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066456860E。
法定代表人:曹亚伟。
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
原告刘文涛、霍国凤、李明、刘文敏、刘宏金、刘伟、刘宏保、刘宏满、刘文华与被告仝彦卫、河南冠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原告刘文涛、霍国凤、李明、刘文敏、刘宏金、刘伟、刘宏保、刘宏满、刘文华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文涛、霍国凤、李明、刘文敏、刘宏金、刘伟、刘宏保、刘宏满、刘文华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84.97元,由刘文涛、霍国凤、李明、刘文敏、刘宏金、刘伟、刘宏保、刘宏满、刘文华负担。
审判员  孙丽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邢夏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