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冠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91民初2570号
原告刘海坤,男,汉族,1975年11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坤,开封市新区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赵海金,男,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河南锦豪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831530998。
法定代表人:陈坤。
住所地:开封市。
被告河南冠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066456860E。
法定代表人:曹亚伟。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坤诉被告赵海金、河南锦豪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冠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海坤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海坤撤回对被告赵海金、河南锦豪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冠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9.7元,由原告刘海坤承担。
审判员 张 浩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