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12民初5007号
原告:河南冠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066456860E;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9年12月6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精工节能设备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3964847417;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实习),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河南冠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精工节能设备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河南冠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冠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冠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8.00元,由原告河南冠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淑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