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91民监9号
原审原告:***(曾用名杨伟岭),男,汉族,1956年3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原审被告:山东鑫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经济开发区私营园区(安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591671131。
法定代表人:徐程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湘萍、蔡先仲,山东国曜(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山东鑫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作出(2017)鲁0891民初29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强制执行完毕。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审判长 陈庆国
审判员 王德光
审判员 李 天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夏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