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91执53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鑫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车站西路运河桥西一公里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591671131。
法定代表人:徐程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湘萍,山东国曜琴岛(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蔡现仲,山东国曜琴岛(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195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鑫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891民再1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山东鑫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执行本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当在法定的执行时效期间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孔 旭
审判员 赵文斌
审判员 王德光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