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11财保109号
申请人:山东鑫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经济开发区私营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591671131。
法定代表人:徐程程,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济宁市新城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任城区新城发展大厦A座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7552227XN。
法定代表人: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鑫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济宁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市新城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521270.2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2022年7月4日,济宁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市新城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521270.2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冰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刘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