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9财保169号
申请人:山东鑫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经济开发区私营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591671131。
法定代表人:徐程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湘萍,山东国曜琴岛(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先仲,山东国曜琴岛(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县获麟街257号。
法定代表人:姜传辉,系该单位局长。
申请人山东鑫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名下银行存款10677040.5元或等值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山东鑫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保险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鑫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山东鑫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名下银行存款10677040.5元或等值财产。
审判员 王继同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鲁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