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民初11261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傲然,山东明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鑫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经济开发区私营园区(安居)。
法定代表人:徐程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先仲,山东国曜(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盘古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樊金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爽,女,199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该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山东省肥城市。
原告***与被告山东鑫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164元,减半收取计1708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仙 峰
人民陪审员 房传臣
人民陪审员 季 锐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孔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