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县园林环卫事务中心、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民辖终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县园林环卫事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8290579130465,住所地山东省**县建设北路53号。
负责人:张德柱,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原审被告:山东鑫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591671131,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车站西路八里庙大桥西10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徐程程,执行董事。
上诉人**县园林环卫事务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山东鑫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811民初18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县园林环卫事务中心上诉称,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案涉工程位于**县机场路银座佳悦酒店附近属于**县行政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由工程所在地即**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涉案工程位于山东省**县。山东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原审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裁定管辖本案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811民初184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山东省**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进步
审判员  胡召银
审判员  孙 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