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世纪天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百利阳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津0113执2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世纪天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百利阳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津0113民初214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于2021年2月24日将所欠本金454000元,保管费5000元,案件一审受理费9140元,合计468140元转至申请执行人账户。剩余所欠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费692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缴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津0113民初21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判员  闻娣
书记员  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