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世纪天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世纪天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科泰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27740号
申请人天津世纪天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科泰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世纪天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科泰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渤海银行华苑支行账户(账号为xxx)内的存款102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中,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科泰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渤海银行华苑支行账户(账号为xxx)内的存款102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赵志富
书 记 员  仝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