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世纪天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馨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天津世纪天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民初9045号
原告:北京馨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355315984Y),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西街40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温国强,经理。
被告:天津世纪天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35470345C),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万科城教育综合体科技楼202-1室。
法定代表人:邓迎强,经理。
原告北京馨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世纪天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2021年10月27日,原告北京馨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馨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81.50元,由原告北京馨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施伟磊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 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