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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5民初2746号之一 原告: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郓州街道八里河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743353384G。 法定代表人:**报,经理。 被告:***,女,1988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邦达饲料科技有服公司院内,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88********。 被告:***,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邦达饲料科技有服公司院内,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68********。 被告:***,男,199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街道***,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94********。 被告:***,男,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郓州街道金河1号小区,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82********。 原告山***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山厉害***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6元,减半收取计1008元,*****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现勇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