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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发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5民初9319号 原告: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郓州街道八里河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743353384G。 法定代表人:**报,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发,男,1963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 原告山***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山***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60元,减半收取计1480元,*****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樊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