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5民初9319号
原告: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郓州街道八里河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743353384G。
法定代表人:**报,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发,男,1963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
原告山***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山***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60元,减半收取计1480元,*****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樊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