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圣玉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山某某集团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5执343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06月10日出 生,住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公 被执行人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 泽市郓城县经济开发区八里河社区五岔路口南300米路 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74335338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 行人山***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 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 1592××××302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4801.00元,冻结 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