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郓城县伟亚商贸有限公司、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民终42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郓城县伟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经济开发区开拓路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东门街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山东圣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经济开发区八里河社区五岔路口南3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报,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报,男,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郓城县。 原审被告:***,男,199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郓城县。 原审被告:***,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郓城县。 原审被告:山东佳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人民路与八一路交汇处(经典国际大厦一号楼9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郓城县伟亚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报、山东圣玉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佳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21)鲁1725民初8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查明,郓城县伟亚商贸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于2022年9月1日收到法院送达的《诉讼费缴费通知书》,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郓城县伟亚商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认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