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5民初4224号
原告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贤东路7号北斗星通大厦南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省科力为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通惠门路6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科力为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科力为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70元,由原告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谭政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