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大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03执230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海淀区丰贤东路7号北斗星通大厦南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周儒欣,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春都园7-1号。
法定代表人:史洪阳,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辽0203民初10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日前一次性返还申请执行人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谈判保证金64000元;如被执行人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能在2022年5月1日前返还申请执行人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谈判保证金64000元,则被执行人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除向申请执行人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返还64000元保证金外,还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0元,由被执行人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2022年5月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及传统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2022年8月16日至2023年8月16日。如对已查封财产进行续封,须于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提交书面续封申请,逾期申请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其他财产线索。现依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尚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刘丹丹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瑞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