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执35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湘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384706XL。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三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泓锐(宁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龙凤面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706183531T。住所地:滨州市惠民县桑落墅镇刘家店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长***委员会作出的(2021)***字第3795号裁决书,立案执行湖南省湘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山东龙凤面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条件。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其表示无异议。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委员会作出的(2021)***字第3795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