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辉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辉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图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13民初12023号 原告:杭州辉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为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图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杭州辉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图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杭州辉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西安图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辉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月24日签订《国网四川电科院四川省调数据中心功能模块新增成熟套装软件采购合同》(以下称:《采购合同》),就被告为实施国网四川电科院四川省调数据中心功能模块新增(项目)采购原告成熟套装软件、设备等相关事宜达成了一致。《采购合同》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标的、合同价款与支付、质量保证金等均进行了明确、详细的约定。《采购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被告提供了成熟套装软件,全面地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却从未按照《采购合同》约定付款时间支付原告合同预付款及其他合同款项,多次存在逾期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行为。现成熟套装软件已于2019年12月23日通过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科学研究院的验收。2020年5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署《物资采购合同金额变更协议》及《物资采购合同金额变更确认单》,双方最终确认《采购合同》合同价款为506415元。而后被告却迟迟未能按《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支付原告合同款项。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合同款项人民币231094.25元(不含被告未支付给原告的质量保证金25320.75元)。上述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概以各种理由推脱搪塞不予支付。基于上述事实,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欠款人民币231094.25元并向原告支付还款之日为止的资金占用费暂计至2021年12月15日为32241.341元(资金占用费以合同约定的各个付款节点,被告欠付的款项为基数,分段按照同期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暂计至2021年12月15日,以实际还款之日止),总计:263335.59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西安图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对于合同本金无异议,但对于利息我方不同意支付,因为我们还没有验收,原告也没有让我们申请验收,在原告向我们申请验收后予以付款,现在还没到付款条件。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24日,原告(卖方)与被告(买方)签订了《国网四川电科院四川省调数据中心功能模块新增成熟套装软件采购合同(招标)》,其中第四条约定:1.本合同价格为人民币519859.99元(含税)。2.合同生效后买方支付卖方合同款的10%作为预付款;卖方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地点并经买方验收合格后,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待货物投入运营后,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5%;剩余5%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过后双方无任何纠纷买方无息支付卖方。3.买方每次支付合同款前,应当收到卖方开具的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五条约定,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从合同设备通过验收并投运后36个月。后因税率调整,2020年5月12日,双方又签订了《物资采购合同金额变更协议》以及《物资采购合同金额变更确认单》,将合同总价款由519859.99元变更为506415元,其他事项保持不变。 另查明,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向被告开具了金额共计50641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于2020年12月25日通过工商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了100000元,于2021年1月28日向原告支付了150000元。 还查,原告公司员工***与被告公司阮晓睿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2019年1月2日被告公司阮晓睿说“是这样的,四川那边还没有确定开票比例,等他们确定了我给您通知,得麻烦你们这边提前准备一下合同”。原告公司员工***回复:“用你们和客户的合同作为模块”“模板”。后被告公司阮晓睿向原告公司员工***发送了合同模板。被告公司阮晓睿说:“这是按四川合同一字不差改的”“您可以先改您觉得不合适的”“整体改了,让你们法务审了给我”。被告公司与使用方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物资分公司就案涉项目另行签订了合同,原告按照被告与使用方签订的合同与被告公司签订了本案的《国网四川电科院四川省调数据中心功能模块新增成熟套装软件采购合同(招标)》,并向使用方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科学研究院进行供货。2020年3月3日原告公司员工***在微信中问:“我们去年有个项目通过你们和四川电科院签的,年前电科院有回款给你们吗?”依据被告公司员工***在3月5日的微信中向原告公司员工***回复:“到了90%的款”。 另查,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一份2019年12月23日,使用方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科学研究院就案涉项目的《验收意见》复印件,案涉项目符合验收要求。 庭审中,原告明确其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标准为以231094.25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3日起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 上述事实,有《国网四川电科院四川省调数据中心功能模块新增成熟套装软件采购合同(招标)》、《物资采购合同金额变更协议》、《物资采购合同金额变更确认单》、发票、银行业务回单、验收意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国网四川电科院四川省调数据中心功能模块新增成熟套装软件采购合同(招标)》《物资采购合同金额变更协议》《物资采购合同金额变更确认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公司案涉项目在已经汇款90%的情形下,至今拒不向原告付款的行为明显违约。且依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国网四川电科院四川省调数据中心功能模块新增成熟套装软件采购合同(招标)》第四条第2款约定,投入运营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至95%,扣减被告已付款250000元后,即剩余欠款为231094.25元,剩余5%作为质保金自设备验收并投入运行并后36个月以后支付,在本案中并未申请。 关于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费一节。因资金占用***属于原告损失,由于合同未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予以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按照同期LPR标准应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西安图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辉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231094.25元及资金暂用利息(资金暂用利息以231094.25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3日起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西安图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0元,减半取收计2625元,由被告西安图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胡姣姣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