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辉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辉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连云港辉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辉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连云港辉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22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海商清(预)字第00001号
申请人杭州辉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四号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连云港辉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路兆隆大厦4层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9年10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7910160019,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西路5-7号楼三单元502室。
委托代理人***,江苏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杭州辉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连云港辉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公司强制清算纠纷一案,申请人杭州辉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后,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杭州辉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强制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杭州辉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蒋玲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