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辉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辉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连云港仟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辉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连云港仟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18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新商初字第0689-1号
原告杭州辉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6号四号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连云港仟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路兆隆大厦A-5楼12室。
法定代表人徐卫,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江苏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辉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仟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辉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辉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辉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4920元。由原告杭州辉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高旭
人民陪审员蒋玲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