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辉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辉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连云港辉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辉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连云港辉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22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新商清(预)字第00001号
申请人杭州辉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四号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连云港辉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路兆隆大厦4层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杭州辉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连云港辉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解散,却一直未成立清算组为由,申请对被申请人连云港辉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清算,并返还申请人出资及分红716750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所述与事实不符。2010年12月2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出资50万元,参股比例各为50%,成立被申请人连云港辉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双方分歧较大,导致经营困难。2013年10月18日经本院主持调解,连云港辉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解散。2013年10月22日,被申请人连云港辉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杭州辉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函,要求申请人杭州辉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在十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后被申请人连云港辉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9日、11月13日两次给申请人发函,要求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申请人不予理睬。本院认为,申请人不能举证证明被申请人自行清算中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的,因此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杭州辉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田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