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天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504民初95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马鞍山天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晨光花园38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51465297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
马鞍山天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作出(2020)皖0504民初950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250000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马鞍山天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马鞍山天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25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魏斌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