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天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马鞍山天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04民初950号
申请人:马鞍山天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晨光花园38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51465297R。
法定代表人:杨长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广金,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毕仕宏,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天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毕仕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马鞍山天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毕仕宏银行存款2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函,对申请人在保全金额250000元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马鞍山天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毕仕宏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马鞍山天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 斌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