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现代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丽水现代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民申11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丽水现代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鹤溪北路170号。

法定代表人:梅帮木,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再审申请人丽水现代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汤利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11民终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丽水现代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