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民申11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丽水现代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鹤溪北路170号。
法定代表人:梅帮木,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再审申请人丽水现代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汤利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11民终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丽水现代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