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1民终3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5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文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昌(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丽水现代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鹤溪北路170号。
法定代表人:雷伟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丛开,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刘日韩因与被上诉人丽水现代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2020)浙1181民初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0年5月18日,上诉人*日韩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日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日韩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47元,减半收取1137元,由上诉人刘日韩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金红萍
审判员汤丽军
审判员*斐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