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现代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丽水市振兴钢管出租服务站、丽水现代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1102执32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丽水市振兴钢管出租服务站,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长岗背村1号,组织机构代码:L1251428X。

经营者楼金洪。

被执行人丽水现代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鹤溪北路170号,组织机构代码:773100281。

法定代表人梅帮木。

申请执行人丽水市振兴钢管出租服务站与被执行人丽水现代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1102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丽水市振兴钢管出租服务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7月0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17499.81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3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丽水现代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丽水现代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丽水现代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丽水现代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股权及有价证券。被执行人丽水现代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景宁支行账户存款(12×××37),本院已扣划317499.81元,申请人受偿317499.81元;被执行人名下浙K×××××牌小汽车,因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一切措施,故本院暂未查封;本院(2016)浙1102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的钢管12305.1米、扣件25505只、种管551支,因涉刑事案件,一时难以处置。截至2019年12月24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本金317499.81元,未执行到位利息总额224000元。且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丽水现代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一切执行措施,本院暂未对被执行人丽水现代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丽水市振兴钢管出租服务站。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丽水现代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1102执324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朱海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林健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