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和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丽水现代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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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民特17号
申请人:云和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元和街道迎宾小区-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5074012936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丽水现代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景
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鹤溪北路1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7773100281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愉翔,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云和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丽水现代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理中,申请人云和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云和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云和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云和宏
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金**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