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822执恢765号
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地址: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文峰东路**。
负责人:李倩,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照明有限公司,地址:,地址:浙江省常山县新都工业园区iv>
法定代表人:王志根,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志根,男,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被执行人:程永仙,女,198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系王志根妻子。
本院在执行(2019)浙0822执887号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照明有限公司、王志根、程永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参与被执行人王志根执行款的分配,受偿15425.46元,本案部分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